优质足金标志

优质足金标志——购买足金,品质保证

早期香港金飾工場規模不一,生產技術以師徒傳承為主,各師各法,欠缺統一標準,造成黃金產品的成色差異極大。市民購買黃金首飾,除了日常穿戴,亦視為一種保值產品到20 世紀70 年代,經濟繁榮,黃金首飾銷量上升,成色不足問題更廣受消費者關注,政府在80 年代訂立法例,規管黃金成色標準。
商会因应政府法例,以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声誉,保障消费者权益,于1989 年推出「优质足金标志」计划,到会员店铺抽取金饰样本进行化验,成色达标会颁发标志予店铺展示,让消费者识别。
商会抽检的饰品包括有焊类和无焊类,更会适时将市场销售新款材质的金饰产品类别,加入抽查名单中,以维护商号声誉及消费者权益。

为配合香港政府推行「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商会早于一九八九年开始与九龙珠石玉器金银首饰业商会合办「优质足金标志」计划,这计划的宗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足金首饰制造商对品质的要求。参加计划之商号,商会每年定期到店内抽取金饰样本,交香港政府认可化验所化验。两会更成立「成色审查小组」专责监察计划之运作,在标志有效期间,不定期到各商号抽验饰品,消费者若对放有标志的商号之金饰成色有怀疑,可向会方投诉,成色审查小组根据资料进行调查,假若该商号出售的金饰成色不符合标准,会方除收回其优质足金标志外,严重者更会受到开除会籍之处分。

香港珠寶首飾業商會於2022年7月正式運作,並獲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及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授權執行「優質足金標誌」抽驗及頒發標誌工作。

规则及附例

  1. 申请「优质足金标志」的商号必须为「香港珠宝首饰业商会」(下称商会)之会员(零售商号)。
  2. 商号必须于开业半年后,才可接受申请。现有会员开设分行,则不在限制之列。
  3. 申请商号须填写「优质足金标志」(下称标志)申请表,由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交回商会,并须缴付每年度之参与费。
  4. 申请商号其同店分行亦须一并申请「优质足金标志」。如其中分店没有售卖足金首饰,则须填写豁免声明,经商会核实方可。日后该店出售足金首饰,须立即通知及办理申请「优质足金标志」。
  5. 现有商号及其同店分行如不愿意(申请豁免除外)办理申请,须交还已发的「优质足金标志」及海报,将不退回已缴费用。
  6. 申请商号须同意由商会每年派员到商号抽取两件金饰作化验之用,店内金饰须盖上成色标注、商号字印及承造者暗印等三种标记,电铸摆件包装礼品,须在外加贴商号牌仔或标贴,金饰于化验后将获发还。 (所抽取化验之金饰会有损耗)
  7. 化验结果经由商会「品质控制及标志小组」审定后,符合成色标准者将获发给标志一个,有效期限为一年,以确保优质标准。
  8. 倘「品质控制及标志小组」认为化验结果未符理想,而要求重覆化验,申请商号须于指定之期限内让商会抽取金饰样本再作化验。重覆化验之费用由申请商号自行负责。
  9. 如遇与顾客有纠纷或投诉,「品质控制及标志小组」有权要求被投诉之商号作合理解释。商会并可抽验其金饰作成色化验而无须预先取得该商号之同意。若连续三次抽验其金饰作化验成色仍不合格者,该商号之「优质足金标志」资格立刻被终止,并收回由商会发给的标志,其他载体亦须删除,并交由海关跟进。
  10. 一切有关不符合认可标准而引起之诉讼,商会不负上任何法律上之责任。商号同意赔偿商会因由于上述有关之纠纷或诉讼所承受之一切损失及支出费用。
  11. 商会将透过传媒作广泛宣传「优质足金标志」,故凡申请标志之商号需依商会规定缴付宣传费用,不敷之数由会方支付。
  12. 倘违反上述任何规例,商会可随时收回任何由商会发给的「优质足金标志」。
  13. 「优质足金标志」为商会所拥有,商会有权随时收回或更改设计。
  14. 商会对上述「规则及附例」有最终决定权及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