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翡翠標誌

「天然翡翠標誌」計劃是由香港及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合辦,目的為確保香港除擁有「購物天堂」及「正版正貨」之美譽外,亦是購買「天然翡翠」必選地方。參與「天然翡翠標誌」計劃之商號,其店內只可出售天然翡翠,並同意由商會代表在店中抽取翡翠作鑑定之用。鑑定結果如全部符合標準者,商會將會頒發一個該年度之「天然翡翠標誌」給商號,以茲識別。
香港珠寶首飾業商會於2022年7月正式運作,並獲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及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授權執行「天然翡翠標誌」抽驗及頒發標誌工作。

規則及附例 |
1. 申請「天然翡翠標誌」的商號必須在店舖內售賣天然翡翠,(店舖內不能售賣及陳列任何處理翡翠、樹脂充填翡翠、染色翡翠或假翡翠)。 2. 申請商號必須為「香港珠寶首飾業商會」(下稱商會)會員(零售商號)並開業半年後,才可接受申請,而現有會員開設分行則不在限制之列;須填寫「申請表」及「規則及附例」各一份,由負責人簽署及蓋章後,正本交回商會。 3. 申請商號須繳付每年度之參與費。 4. 申請商號其同店分行亦須一併申請「天然翡翠標誌」。如其中分行沒有售賣天然翡翠,則須填寫豁免聲明,經商會核實方可。日後該分行出售天然翡翠,須立即通知及辦理申請「天然翡翠標誌」。 5. 現有商號及其同店分行如不願意(申請豁免除外)辦理申請,須交還已發的「天然翡翠標誌」,將不退回已繳費用。 6. 申請商號須同意商會派員到申請店內抽取任何翡翠玉件(以下簡稱玉件)作鑑定測試之用,測試玉件於鑑定後將獲發還(抽取件數按當年度規定去執行)。 7. 因保險理由,被抽取鑑定之玉件,經會方人員於申請店內將其密封,由申請商號按指定日期及時間交到商會,再轉交認可鑑定公司作測驗。逾期或不按指示者,須協商再作安排,否則視作自動放棄申請論。 8. 經商會「品質控制及標誌小組」審定後,鑑定結果全部符合天然翡翠認可計劃者將獲發給「天然翡翠標誌」一個,有效期限為一年,以確保優質標準。 9. 倘鑑定結果中有處理翡翠、樹脂充填翡翠、染色翡翠或假翡翠,即在一次抽驗五件玉器中,其中一件鑑定未符認可標準,即非天然翡翠者,則該申請商號須再被抽取玉器五件作測試,而再次被抽取之玉器鑑定費用由申請商號支付,而未符認可標準者,申請商號將不獲發「天然翡翠標誌」。 10. 「天然翡翠標誌」之有效期為一年。商會每年抽驗至少一次五件,符合認可標準者方可繼續持有標誌,另外會方亦會作不定期抽驗,而化驗費用則由商號支付,以確保認可標準。 11. 如遇與顧客有糾紛或投訴,「品質控制及標誌小組」有權要求被投訴之商號作合理解釋,被投訴的貨品交由認可鑑定公司測試,如測試結果顯示不是「天然翡翠」,被投訴之商號須立刻全數收回貨品,如被投訴三次或以上成立者,該商號之「天然翡翠標誌」資格立刻被終止,並收回由商會發給的標誌,其他載體亦須刪除,並交由海關跟進。 12. 一切有關不符合認可標準而引起之訴訟,商會不負上任何法律上之責任。商號同意賠償商會因由於上述有關之糾紛或訴訟所承受之一切損失及支出費用。 13. 商會將透過傳媒作廣泛宣傳「天然翡翠標誌」,故凡申請標誌之商號需依商會規定繳付宣傳費用,不敷之數由會方支付。 14. 倘違反上述任何規例,商會可隨時收回所發之「天然翡翠標誌」。 15. 「天然翡翠標誌」為商會所擁有,商會有權隨時收回或更改設計。 16. 商會對上述「規則及附例」有最終決定權及修改權。 |